門診輸液該不該禁。
近日,《安徽公共頻道》對11歲女孩衛生院輸液死亡的事件進行了報道,涉事衛生院為安徽省六安市舒城縣山七鎮衛生院。
這起事件再次為所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拉響了警報。
來源:騰訊視頻
11歲女孩輸液後突然離世
這名11歲的女孩叫王孝佳,1月29日上午,她忽然發燒,還伴有上吐下瀉的癥狀,於是家人帶她到山七鎮衛生院就診,輸液後病情不見好轉。
第2天,家人再次帶著王孝佳來到衛生院就診。據王孝佳的爺爺介紹,醫生沒有為王孝佳做進一步檢查,而是加大了藥量。
圖片來源:安徽公共頻道
家人表示,第2天,醫生一共為王孝佳開了4瓶葯,前3瓶輸完後孩子沒有什麼反應,第4瓶為250ml的氯化鉀溶液,護士來換液時告訴家屬,輸這瓶液的時候胳膊會有點疼,可以把速度調慢。
這瓶氯化鉀還沒輸完,孩子便要上衛生間,變故發生在這個時候,「孩子頭一歪就走了。」
院方提供的處方單調換了藥品順序
活潑可愛的孩子突然離世,家屬難以接受,第一時間報了警。然而,警方在取證時,衛生院沒有把原始處方單交給警方,而是重新抄寫了一份。
這個發現十分偶然,王孝佳在衛生院輸液的時候,其外公正好陪著外婆看病,便隨手拍下了處方單。
原始處方單(左),院方重新抄寫的處方單(右)
通過對比,家屬發現,兩張處方的藥品名稱一致,但藥品順序卻被調換了,以地塞米松為例,原處方單上地塞米松是第一個輸注的藥物,而院方後來提供的處方單上,地塞米松被放到了最後。
此外,原處方單上對於患者癥狀的描述只有「發熱」二字,但是在院方提供的處方單上,癥狀變為「發熱、嘔吐、待查」。醫院更換處方的行為讓家屬感到氣憤,孩子的父親認為,「院方是在偽造事實。」
院方及家屬各承擔一半責任
事情發生後,舒城縣醫調委迅速介入,2020年1月31日,安徽正源司法鑒定所對王孝佳死亡原因進行了鑒定。
鑒定結論為:王孝佳是因病毒性全心炎,在某種誘因下,誘發急性心力衰竭,導致心源性休克猝死(心臟性猝死),間質性肺可加速死亡過程。
鑒定意見為:舒城縣山七鎮衛生院的診療行為存在過錯,醫方過錯醫療行為與該患兒病毒性全心炎進行性加重,進而發展為心源性休克猝死的不良結果存在一定的因果關係,起同等作用,建議原因力50%。
這意味著院方和家屬各承擔一半責任,這是讓家屬難以接受的,王孝佳的爺爺表示,孩子是在醫院輸液去世的,醫院即使不負100%的責任,起碼也要承擔50%以上的責任。
院方稱原處方單丟了
這個事件中院方的態度如何呢?
5月21日,山七鎮衛生院院長對此事作出了回應,他表示,醫院在事情發生後一直積極配合調查,死亡鑒定等都是按照正常程序進行的,也第一時間聯繫舒城縣醫調委協助解決,但患者家屬一直不認可責任劃分結果。
院長還提到,如果患者家屬不能接受這個結果,可以進行訴訟。
對於家屬關心的偷換處方單問題,院方也給出了解釋——原處方單不慎丟失,但警方需要封存相關證據,所以臨床醫生根據自己的接診情況,重新寫了一份。
院長認為,藥品次序是否對患兒死亡產生影響還需進一步調查。目前,王孝佳的家屬已經起訴到舒城縣人民法院。
2019年58%不良反應皆因輸液
「醫學界·基層衛生健康」詢問了醫法匯醫事法律團隊創始人張勇律師對該事件的看法。
張勇律師表示,行政責任方面,醫院擅自更換處方違反了《處方管理辦法》等衛生行政管理規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將會根據具體情節對醫療機構及相關醫務人員進行行政處罰。
民事責任方面,如果因醫療機構更改處方致使不能認定案件事實,根據《侵權責任法》第58條及剛通過的《民法典》第1222條的規定,醫療機構將會被推定過錯,承擔醫療損害賠償責任。
張勇律師的這番話為醫院敲響了警鐘,處方單、病歷等資料都是重要證據,偷改、更換處方單涉嫌違法。
山七鎮衛生院的例子再次令門診輸液的問題走進了大眾視野。
2016年起,各地醫院紛紛取消門診輸液,對於經歷過輸液反應的村醫來說,他們的感受是「心有餘悸」。而且,過度輸液存在安全隱患。
國家藥品不良反應監測中心公布的《2019年藥品不良反應/事件報告》顯示,按照給葯途徑統計,注射給葯的不良反應/事件佔62.8%、口服給葯佔32.5%、其他給葯途徑佔4.7%。注射給葯中,靜脈注射給葯佔92.5%、其他注射給葯佔7.5%。
這意味著,在2019年的藥品不良反應/事件報告中,靜脈注射給葯約佔58%。一半的不良反應/事件都是因輸液引起。
結束語:儘管「一刀切」的方式不被倡導,但門診輸液的問題仍是基層醫療機構需要思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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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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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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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
你對此事有什麼看法?
評論區交流一下~
(留言點贊第一名可獲得好書一本)
來源:安徽公共頻道、國家藥品不良反應監測中心
作者:沈紫薇
校對:臧恆佳
責編:鄭華菊
好看,你就點個"在看"~
再現門診輸液死亡事件!衛生院擔責50%
門診輸液該不該禁。
近日,《安徽公共頻道》對11歲女孩衛生院輸液死亡的事件進行了報道,涉事衛生院為安徽省六安市舒城縣山七鎮衛生院。
這起事件再次為所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拉響了警報。
來源:騰訊視頻
11歲女孩輸液後突然離世
這名11歲的女孩叫王孝佳,1月29日上午,她忽然發燒,還伴有上吐下瀉的癥狀,於是家人帶她到山七鎮衛生院就診,輸液後病情不見好轉。
第2天,家人再次帶著王孝佳來到衛生院就診。據王孝佳的爺爺介紹,醫生沒有為王孝佳做進一步檢查,而是加大了藥量。
圖片來源:安徽公共頻道
家人表示,第2天,醫生一共為王孝佳開了4瓶葯,前3瓶輸完後孩子沒有什麼反應,第4瓶為250ml的氯化鉀溶液,護士來換液時告訴家屬,輸這瓶液的時候胳膊會有點疼,可以把速度調慢。
這瓶氯化鉀還沒輸完,孩子便要上衛生間,變故發生在這個時候,「孩子頭一歪就走了。」
院方提供的處方單調換了藥品順序
活潑可愛的孩子突然離世,家屬難以接受,第一時間報了警。然而,警方在取證時,衛生院沒有把原始處方單交給警方,而是重新抄寫了一份。
這個發現十分偶然,王孝佳在衛生院輸液的時候,其外公正好陪著外婆看病,便隨手拍下了處方單。
原始處方單(左),院方重新抄寫的處方單(右)
圖片來源:安徽公共頻道
通過對比,家屬發現,兩張處方的藥品名稱一致,但藥品順序卻被調換了,以地塞米松為例,原處方單上地塞米松是第一個輸注的藥物,而院方後來提供的處方單上,地塞米松被放到了最後。
此外,原處方單上對於患者癥狀的描述只有「發熱」二字,但是在院方提供的處方單上,癥狀變為「發熱、嘔吐、待查」。醫院更換處方的行為讓家屬感到氣憤,孩子的父親認為,「院方是在偽造事實。」
院方及家屬各承擔一半責任
事情發生後,舒城縣醫調委迅速介入,2020年1月31日,安徽正源司法鑒定所對王孝佳死亡原因進行了鑒定。
鑒定結論為:王孝佳是因病毒性全心炎,在某種誘因下,誘發急性心力衰竭,導致心源性休克猝死(心臟性猝死),間質性肺可加速死亡過程。
圖片來源:安徽公共頻道
鑒定意見為:舒城縣山七鎮衛生院的診療行為存在過錯,醫方過錯醫療行為與該患兒病毒性全心炎進行性加重,進而發展為心源性休克猝死的不良結果存在一定的因果關係,起同等作用,建議原因力50%。
這意味著院方和家屬各承擔一半責任,這是讓家屬難以接受的,王孝佳的爺爺表示,孩子是在醫院輸液去世的,醫院即使不負100%的責任,起碼也要承擔50%以上的責任。
院方稱原處方單丟了
這個事件中院方的態度如何呢?
5月21日,山七鎮衛生院院長對此事作出了回應,他表示,醫院在事情發生後一直積極配合調查,死亡鑒定等都是按照正常程序進行的,也第一時間聯繫舒城縣醫調委協助解決,但患者家屬一直不認可責任劃分結果。
院長還提到,如果患者家屬不能接受這個結果,可以進行訴訟。
對於家屬關心的偷換處方單問題,院方也給出了解釋——原處方單不慎丟失,但警方需要封存相關證據,所以臨床醫生根據自己的接診情況,重新寫了一份。
院長認為,藥品次序是否對患兒死亡產生影響還需進一步調查。目前,王孝佳的家屬已經起訴到舒城縣人民法院。
2019年58%不良反應皆因輸液
「醫學界·基層衛生健康」詢問了醫法匯醫事法律團隊創始人張勇律師對該事件的看法。
張勇律師表示,行政責任方面,醫院擅自更換處方違反了《處方管理辦法》等衛生行政管理規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將會根據具體情節對醫療機構及相關醫務人員進行行政處罰。
民事責任方面,如果因醫療機構更改處方致使不能認定案件事實,根據《侵權責任法》第58條及剛通過的《民法典》第1222條的規定,醫療機構將會被推定過錯,承擔醫療損害賠償責任。
張勇律師的這番話為醫院敲響了警鐘,處方單、病歷等資料都是重要證據,偷改、更換處方單涉嫌違法。
山七鎮衛生院的例子再次令門診輸液的問題走進了大眾視野。
2016年起,各地醫院紛紛取消門診輸液,對於經歷過輸液反應的村醫來說,他們的感受是「心有餘悸」。而且,過度輸液存在安全隱患。
國家藥品不良反應監測中心公布的《2019年藥品不良反應/事件報告》顯示,按照給葯途徑統計,注射給葯的不良反應/事件佔62.8%、口服給葯佔32.5%、其他給葯途徑佔4.7%。注射給葯中,靜脈注射給葯佔92.5%、其他注射給葯佔7.5%。
這意味著,在2019年的藥品不良反應/事件報告中,靜脈注射給葯約佔58%。一半的不良反應/事件都是因輸液引起。
結束語:儘管「一刀切」的方式不被倡導,但門診輸液的問題仍是基層醫療機構需要思考的。
p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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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點贊第一名可獲得好書一本)
來源:安徽公共頻道、國家藥品不良反應監測中心
作者:沈紫薇
校對:臧恆佳
責編:鄭華菊
好看,你就點個"在看"~